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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索缺、案件少,基层民事检察如何“大有可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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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 小时前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
于潇 郭晓楠



今年1月以来,最高检民事检察厅两赴河南,调研推广以数字检察赋能,做强基层民事检察的实践样本,寻找推动基层民事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破题路径。



在广袤的中国大地上,3000多家扎根基层的区县一级检察院,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第一线,其监督办案水平,直接关系着人民群众的法治获得感。



然而,一个不得不面对的情况是,作为检察机关的基本框架“四大检察”之一、肇始于20世纪80年代末的民事检察,却长期处于薄弱境地,最高检党组曾经用“不专不会不力”来形容这个困境,这在基层表现尤甚。学者们常用“倒三角”来形容这个困局——大量的民事生效裁判监督案件涌向上级检察院,而距离人民群众最近的基层检察院,则受制于人员少、线索缺,办案量明显不足,造成了人民群众需求与司法供给不足这一突出矛盾。



对此,《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指出,要“进一步加强民事检察工作”。承载着“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定位、肩负着“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法定职责,民事检察、特别是基层民事检察如何拾级而上?这成为新时代检察事业发展道路上的一道必答题。



“基层是一切工作的落脚点”。近年来,最高检党组密切关注着基层民事检察工作的发展,在最高检调研组的近期调研中,基层民事检察也一直是重要的调研话题。



今年年初,最高检党组书记、检察长应勇率调研组赴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检察院调研,对该院实施数字检察战略,拓展监督案源,加强民事检察监督的做法予以充分肯定。



也正是因为这次调研,让文峰区检察院,这个只有51个人的基层小院进入全国检察机关的视野,参观取经者多,学习践行者也不在少数。近日,最高检民事检察厅又在文峰区检察院组织民事数字检察专题调研座谈,进一步凝聚强化数字赋能民事检察监督的共识。



“文峰样本”,能否成为基层民事检察的破题之道?



缘何线索缺、案件少?



长期以来,在民事生效裁判监督领域,基层检察院普遍面临“线索缺、案件少”的难题。2024年的一项数据显示,基层检察院办理的民事生效裁判监督案件,不足办案总量的10%。



“民事检察监督既需要对送达不合法、超期审理以及违法采取强制措施等程序性违法行为进行监督,以最大限度保障实体裁判的公正,更需要对民事裁判结果进行直接监督,更充分地回应人民群众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等方面日益增长的需求。”最高检民事检察研究基地主任,东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单平基教授表示。



基层检察院办理民事生效裁判监督案件数量有限,也存在客观原因。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权利救济次序,当事人一般要历经一审、二审以及再审等法院体系内的权利救济之后,才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这样一来,当事人申请监督的生效判决往往是二审判决,而对于二审判决而言,民事检察监督申请一般是由与中级法院同级的市级检察机关受理。”



“民事裁判结果监督不具备一定规模,在程序问题上发力再多,也不能满足人民群众的权利救济需求。”单平基说。



实践中的数据显示,民事生效裁判监督做得比较好的基层检察院,案件主要集中在涉虚假诉讼监督领域。“一些涉虚假诉讼的民事案件没有对抗性,往往是在一审判决或调解后,当事人就会主动履行义务,这样一来,与生效裁判同级的区县一级检察机关就是依法受理监督申请的检察机关。区县一级检察院也就有了案件的管辖权。”单平基说。



“依职权发现线索后开展监督的比例较高。”单平基注意到这样一组数据:在2024年基层检察院办理的涉虚假诉讼监督案件中,依职权发现占比高达91.4%。“这符合涉虚假诉讼监督案件的办案实际。”单平基解释说,虚假诉讼多是一些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比如利用虚假诉讼,也就是俗称的“假官司”,实现小汽车牌照的顺利过户,进而规避限号政策。这些行为并没有明显的、直接的受害人,在此种情况下,只有检察机关依职权履职才能发现案件线索。



在当事人申请监督意愿不足的情形下,如何深入挖掘案件线索,破解“线索缺、案件少”的困境?检察机关依职权开展监督,就显得尤为重要。



记者了解到,在监督实践中,依职权监督主要包括两种形式——批量调卷、模型发现。



“批量调卷”是指检察机关在办理重要案件过程中,向审判机关调取一定时期或者一定范围的案件卷宗,依靠检察官的审查,发现案件线索。“这在实践中并不常见。面对每年上万件的法院审理、执行案件,在卷帙浩繁的卷宗中筛查线索如同‘大海捞针’,特别是虚假诉讼案件往往隐藏于细节之中,检察官常常难以下手。”单平基说。



“有时盯着一本卷宗看半天,也发现不了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没处置。等到当事人来申诉,往往又因不符合监督申请的前置程序或已超过申请监督时限而难以受理。”来自基层检察官的感慨,道出了这种困境。



那么,依靠检察大数据模型能否解决上述问题?



相较于人工逐本翻阅卷宗的效率局限,检察大数据模型可整合多源数据,在短时间内完成对大量案件的筛选与比对,高效处理海量数据。特别是针对虚假诉讼的诸多隐蔽特征,模型可通过有针对性地预设“特色”监督规则,自动碰撞出人工筛查难以察觉的异常点,因此被寄予厚望。



而文峰区检察院的实践,也恰好证明“大数据模型”的应用成效不负众望。



大数据监督模型打开局面



自文峰区检察院开发“确认劳动关系补缴社保虚假诉讼、虚假仲裁监督模型”以来,当地检察院分5批次共办理案件272件,发出再审检察建议140件,涉及社保基金1.428亿元,相关案件均获再审改判。



“这类案件太隐蔽了,单个看全是‘合法程序’,但批量看就会发现破绽。”文峰区检察院民事检察部主任段文明向记者介绍,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数据、法院内部案件数据、市场监管企业信息为基础,通过设定精准的筛查规则,模型做到了“让数据说话”,也打开了民事生效裁判监督的局面。



“如果没有大数据模型,很难关注到上述问题。”文峰区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呼雪峰说,对于这类“无明显受害人”的案子,就算有人知道是谁在侵占社保基金,大多也不会去主动告发,担心会给自己惹来麻烦。然而对于检察机关依职权开展的监督履职,群众无一不给予积极评价,认为“检察机关依职权监督履职,有着现实的必要性”。



文峰区检察院的工作也引起了全国人大代表、致公党河南省委会主委司富春的关注。“在老百姓心中,社保金就是他们的‘养老钱’‘保命钱’,借助大数据斩断骗保‘黑链条’,这是检察机关在民事检察监督领域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具体行动。”他认为。



今年1月25日,应勇检察长在调研时对文峰区检察院实施数字检察战略,拓展监督案源,加强民事检察监督的做法予以充分肯定的同时,更是点出“基层民事检察在维护民事司法公正中大有可为,关键要找到一条符合基层实际的工作路径”这一新时代基层民事检察的破题之举。



“文峰区检察院研发的‘确认劳动关系补缴社保虚假诉讼监督模型’,让我们看到了数字赋能的巨大潜力。全市检察机关借鉴其经验,先后研发公积金虚假诉讼、医保违规报销等大数据民事检察监督模型,民事检察监督质效得到了极大提升。”安阳市检察院党组书记、代检察长鲁志凌向记者介绍,文峰区检察院的探索不仅破解了基层民事检察的“生存困境”,更带动全市民事检察实现从“被动等待”到“主动监督”、从“个案办理”到“类案治理”的质变,为维护司法公正筑牢了检察屏障。



记者了解到,不只文峰区检察院,在最高检数字检察战略的影响下,其他基层检察院的民事检察工作也正发生着改变——



山西省平遥县检察院针对职业放贷人同案不同判的问题,研发“民间借贷类案监督模型”,共发现线索278条,办理监督案件7件,推动法院准确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并督促法院统一职业放贷人的司法裁判规则;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检察院针对虚假诉讼套取公积金问题自主研发住房公积金领域虚假诉讼法律监督模型,在上级检察院的统一部署下,共办理民事虚假诉讼监督案件54件,涉案金额767万余元;



安徽省宿松县检察院创建“企业恶意注销逃避债务法律监督模型”,发现审判、执行违法线索903条,线索成案率达90%以上;



山东省武城县检察院整合内部刑事案件资源,开展数据碰撞,研发确认劳动关系骗取养老保险金虚假诉讼类案监督模型,发现线索300余条,监督成案50余件;



…………



“从实践来看,符合基层实际的民事检察重要路径就是强化数字赋能,加快推进民事数字检察工作,文峰区检察院的实践经验,实现了个案公正、类案监督和社会治理的统一,彰显了民事检察监督的重要价值。”最高检民事检察厅厅长蓝向东表示。



最终还需回归“高质效”办案



然而,于最高检看来,“文峰实践”也好,其他地区卓有成效的民事检察大数据模型探索也罢,其最终落脚点,还是要把案件办好,不能止步于对模型的开发、研制。



今年7月,应勇检察长在山东青岛调研时指出,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不在于数量,关键在于应用、在于有效。



之所以释放上述关注,在于最高检党组注意到了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在实践中的不良苗头——一些检察机关受“数字冲动”影响,盲目追求建模数量,模型应用率低,造成了资源浪费。



“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输出的是案件线索,这不能直接等同于已查实的监督案件,从线索到成案,充分开展调查核实尤为重要。”蓝向东向记者表示,从某种程度上说,大数据模型只是提高了检察机关的线索发现能力,关键还是要充分利用调查核实,高质效办好民事检察监督案件。



“通过调查核实,检察官对案件整体事实、过错责任大小的把握会更加清晰、全面,就会提高成案率,经审查后,提出监督意见的底气也会更足。”蓝向东说。



在“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理念引领下,大数据模型驱动下的民事检察履职,隐含着更高的工作要求——由于大数据模型发现的多是批量线索,暗含着制度方面或者观念方面的某些漏洞与不足,因此,这里的“办好”案件,意味着不应简单地“就案办案”。



依旧以文峰区检察院“确认劳动关系补缴社保虚假诉讼、虚假仲裁监督模型”为例,“按照法律规定,确认劳动关系需严格核查劳动合同等实质证据,但实践中,法院往往会因案件的‘双方无异议’特征而放松审查标准;而仲裁机构则是过分强调‘程序快捷’,未能做到客观全面审核;社会保险机构对判决或仲裁裁决仅做形式上的审查,直接依据文书办理补缴,未核实申请人是否实际在涉案企业工作、企业是否为其缴纳过社保。诸多环节的问题,共同导致社保基金面临流失风险。”段文明介绍,法院、仲裁机构、社保机构各自掌握案件数据,但未建立共享核验机制,这种“信息孤岛”使得虚假诉讼、虚假仲裁形成“流程闭环”,单个部门难以发现异常。



为此,文峰区检察院与当地法院会签防范虚假诉讼若干意见,督促仲裁机构制定虚假仲裁防范指引,推动社保局出台社保补缴实质性审查意见,从源头上堵塞漏洞。



“创建民事检察大数据模型不能盲目‘跟风’,要明白大数据模型的背后,是对类案问题的精准分析归纳,是对调查核实的依法充分使用以及对民事检察监督方式的精准把握。”蓝向东表示,都说调卷难,为何有的地方就能解决?对于集中交办的线索,为何有的地方就能迅速成案,并大批量办理案件?这些都考验着民事检察监督的基本功。



记者注意到,就在今年,最高检民事检察厅加大了对数字检察工作的统筹力度,并明确由该厅办公室负责数字检察指导工作。“要敏于发现效果好的模型,组织分析研判后及时向全国推广”,对于该厅办公室的工作定位,蓝向东表示。



今年2月19日,最高检民事检察厅印发《关于集中交办依托“确认劳动关系补缴社保虚假诉讼、虚假仲裁类案监督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发现案件线索的通知》,要求涉及线索的全国16个省的检察机关严格依法开展线索筛查、案件审查工作;3月,又与最高检数字检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共同确定12个效果突出的民事检察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予以全国范围内的推广;9月,继1月派员在文峰区检察院调研之后,再次在文峰区检察院组织专题调研座谈,进一步凝聚强化数字赋能民事检察监督的共识。



“在全国检察机关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管理平台上,模型总量近700个,其中民事检察大数据模型达114个,已经基本覆盖民事检察全部业务流程。下一步的关键,就是要利用好模型有效拓展案源、发现线索、助力高质效办案,这一点尤为重要。”蓝向东强调。



来源:检察日报



(责编:马昌、温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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