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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融资骗取他人财物
一番“空手套白狼”的操作
看似行云流水、毫无破绽
最终却套牢自己、身陷囹圄
案情简介
2024年3月,赵某以帮助学校融资为由,联系学校负责人刘某,谎称其为某公司民生事业部项目总监,提供虚假名片,骗取了刘某的信任,刘某安排财务负责人方某与赵某对接。对接过程中,赵某出具虚假的电子融资租赁交易方案,通过画图软件将其之前工作时制作的其他合同上的公司电子脱模加盖至该虚假融资租赁交易方案上,称可帮助融资人民币1千万元,需支付中介费用3万元。后又提出可追加融资1千五百万元,追加中介费用3万元。方某分别从学校公司账户、刘某控制的公司账户转账3万元至赵某提供的对公账户中,该公司扣除过账税费后全部转给赵某,赵某得款后前去澳门赌博。后方某追问纸质合同签订事宜,赵某以生病住院为由推脱并扔掉手机卡失联。2024年10月,赵某被抓获到案。检察机关以合同诈骗罪对其提起公诉,赵某因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检察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如今骗子的手段越来越多,防不胜防!检察官提示广大经商者,要时刻绷紧防范之弦,尤其在商谈合作项目时要多方面、多途径核实对方人员、单位的真实性,详细了解对方的经营范围,切忌疏忽大意,一掷千金,追悔莫及!
来源:青阳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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