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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不容忽视 这些案例为我们敲响警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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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4 天前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
温璐
来源:人民网
安全生产是民生大事,事关人民福祉,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一丝一毫不能放松。人民网梳理了一些安全生产典型案例,从这些案例中让我们汲取教训,筑牢安全防线。

安全管理人员未依法履职被处罚

【基本案情】

2024年6月25日,行政执法部门对某锌业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俞某某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其提供的培训记录与公司实际培训情况不符,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中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行政执法部门当场责令该公司于2024年7月23日前完成整改。2024年6月28日,行政执法部门决定对俞某某进行立案调查。经过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某某、安全生产安全管理人员俞某某进行调查询问,结合现场采集的该公司2024年安全培训方案和培训记录等情况,查明认定了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俞某某的违法事实。

【处理结果】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行政执法部门决定对俞某某罚款1万元。

【专家评析】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中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组织或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职责。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中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案中,该锌业公司安全管理人员俞某某未如实记录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属于未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据本条对其进行处罚。

有限空间须及时辨识并建立台账

【基本案情】

2024年6月15日,行政执法部门对某体育用品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未对卫生间下水井等共计7处有限空间进行辨识,也未建立安全管理台账,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六条。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行政执法部门当场责令该公司在2024年6月30日之前完成整改。

【处理结果】

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结合《某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相关规定,行政执法部门对该公司罚款10000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张某某罚款2000元。

【专家评析】

有限空间,是指封闭或者部分封闭,未被设计为固定工作场所,人员可以进入作业,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者氧含量不足的空间。有限空间作业属于高风险作业,并且具有隐蔽性,容易发生急性中毒、缺氧窒息事故。因此,《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六条规定,工贸企业应当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明确有限空间数量、位置以及危险因素等信息,并及时更新。未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或者未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的,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项,对工贸企业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案中,该公司未对卫生间下水井等共计7处有限空间进行辨识,也未建立安全管理台账,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据本条对该公司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张某某进行处罚。工贸企业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是其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的基础,如果工贸企业没有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自然也就无法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这两个违法行为之间具有牵连性,应按照工贸企业“未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处罚,不宜再对“未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进行处罚。

安全警示标志设置要合规

【基本案情】

2024年3月13日,行政执法部门对某全屋定制(个体工商户)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商户未在厂区生产、输送、收集、贮存可燃性粉尘的设施和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违反了《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行政执法部门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商户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

【处理结果】

依据《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行政执法部门对该商户罚款1万元。

【专家评析】

粉尘爆炸多在伴有铝粉、锌粉、铝材加工研磨粉、各种塑料粉末、有机合成药品的中间体、小麦粉、糖、木屑、染料、胶木灰、奶粉、茶叶粉末、植物纤维粉尘等产生的生产加工场所,具有极强的破坏性,往往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一旦发生粉尘爆炸事故后果不堪设想。《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粉尘涉爆企业应当在粉尘爆炸较大危险因素的工艺、场所、设施设备和岗位,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未在产生、输送、收集、贮存可燃性粉尘,并且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设施和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项,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案中,某全屋定制(个体工商户)未在厂区生产、输送、收集、贮存可燃性粉尘的设施和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据本条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综合应急普法)

(责编:马昌、邓志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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