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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新规:用不用快递柜收件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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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0-6 14:15: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河北石家庄

包裹放不放快递柜消费者说了算,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儿童个人信息须监护人同意,银保宣传单不得出现“存款”等字样,农田建设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体制……10月,一批新的法律法规将影响我们的生活。

全国性法律法规

使用智能快件箱投递快件 应当征得收件人同意

10月1日起,《智能快件箱寄递服务管理办法》开始施行。

根据规定,智能快件箱使用企业使用智能快件箱投递快件,应当征得收件人同意;收件人不同意使用智能快件箱投递快件的,智能快件箱使用企业应当按照快递服务合同约定的名址提供投递服务。寄件人交寄物品时指定智能快件箱作为投递地址的除外。

快件出现外包装明显破损、重量与寄递详情单记载明显不符等情况的,智能快件箱使用企业不得使用智能快件箱投递。

寄递详情单注明快件内件物品为生鲜产品、贵重物品的,智能快件箱使用企业不得使用智能快件箱投递,与寄件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智能快件箱使用企业按照约定将快件放至智能快件箱的,应当及时通知收件人取出快件,告知收件人智能快件箱名称、地址、快件保管期限等信息。智能快件箱运营企业应当合理设置快件保管期限,保管期限内不得向收件人收费。

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儿童个人信息须监护人同意

10月1日,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的《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正式实施。

根据《规定》,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转移、披露儿童个人信息的,应当以显著、清晰的方式告知儿童监护人,并应当征得儿童监护人的同意。

网络运营者发现儿童个人信息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泄露、毁损、丢失的,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立即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并将事件相关情况以邮件、信函、电话、推送通知等方式告知受影响的儿童及其监护人,难以逐一告知的,应当采取合理、有效的方式发布相关警示信息。

网络运营者停止运营产品或者服务的,应当立即停止收集儿童个人信息的活动,删除其持有的儿童个人信息,并将停止运营的通知及时告知儿童监护人。

网络运营者落实儿童个人信息安全管理责任不到位,存在较大安全风险或者发生安全事件的,由网信部门依据职责进行约谈,网络运营者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多举措防范销售误导 银保宣传单不得出现“存款”等字样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印发《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原银监会、保监会发布的7个相关规范文件同时废止。《办法》包括总则、业务准入、经营规则、业务退出、监督管理、附则共计6章70条。

《办法》明确,商业银行及其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应当向客户全面客观介绍保险产品,应当按保险条款将保险责任、责任免除、退保费用、保单现金价值、缴费期限、犹豫期、观察期等重要事项明确告知客户,并将保险代理业务中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的法律责任界定明确告知客户。

银行代销保险产品时,各类宣传材料应当按照保险条款全面、准确描述保险产品,要在醒目位置对经营主体、保险责任、退保费用、现金价值和费用扣除情况进行提示,不得夸大或变相夸大保险合同利益,不得承诺不确定收益或进行误导性演示,不得有虚报、欺瞒或不正当竞争的表述。各类保险单证和宣传材料在颜色、样式、材料等方面应与银行单证和宣传材料有明显区别,不得使用带有商业银行名称的中英文字样或商业银行的形象标识,不得出现“存款”“储蓄”“与银行共同推出”等字样。

农田建设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体制

农业农村部印发《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10月1日起施行。

《办法》共7章40条。除第一章“总则”和第七章“附则”是原则性说明外,其他五章分别对规划编制、项目申报与审批、组织实施、竣工验收、监督管理作出了规定。

《办法》规定,农田建设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体制,统一规划布局、建设标准、组织实施、验收评价、上图入库。农田建设项目坚持规划先行。规划应遵循突出重点、集中连片、整体推进、分期建设的原则,明确农田建设区域布局,优先扶持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把“两区”耕地全部建成高标准农田。

《办法》规定,农田建设项目实行常态化申报,纳入项目库的项目,在征求项目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意见后,在完成项目区实地测绘和勘察的基础上,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文件。

《办法》规定,农田建设项目按照“谁审批、谁验收”的原则,由审批项目初步设计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各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公开农田建设项目建设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施行 着力提高监管的靶向性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2014年12月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办法》于10月1日起施行。

新《办法》着力提高监管的靶向性,根据工作目的和工作方式的不同,将食品安全抽检工作分为监督抽检、风险监测和评价性抽检。首次明确评价性抽检是指依据法定程序和食品安全标准等规定开展抽样检验,对市场上食品总体安全状况进行评估的活动,并明确可以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组织开展评价性抽检。

新《办法》坚持问题导向,完善抽样程序要求。一是落实“双随机一公开”要求,明确食品安全抽样工作应当遵守随机选取抽样对象、随机确定抽样人员的要求。二是针对现场抽样和网络抽样在权利义务告知、现场信息采集、封样、签字盖章确认等方面的区别,分别完善了现场抽样和网络抽样应当履行的程序要求,并对网络食品抽检方式、费用支付、信息采集、样品收集等作出规定。三是着力解决实践中的突出问题,对涉及抽样、检验、样品移交等各环节时限依法作了进一步明确和完善。四是坚持包容审慎监管,明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关于网络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规定对自动售卖机、无人超市等没有实际经营人员的食品经营者组织实施抽样检验。

此外,《办法》还主要完善了复检程序规定、抽样异议处理程序,强化了核查处置措施和法律责任。




(责编:李枫、岳弘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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