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宣州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宣区政〔2015〕39号)第二章第五条规定“本规定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是指由区政府依照法定职权对关系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所作出的决定。” 《宣州区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工作暂行办法》(宣区政办〔2016〕48号)第二条第二项也明确提出“本办法所称重大事项包括:(二)以区政府或者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 综上,制发规范性文件属政府重大事项,且显然是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即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属于重大决策范围,也就是说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的规定适用《宣城市宣州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且我区制定规范性文件时,一直严格按照《宣城市宣州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要求的程序规定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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