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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0万余元悬空债权落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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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4 小时前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
曹颖频 李敏 罗悦阳 廖家慧
“被虚假债务‘夺走’的优先受偿权终于拿回来了,近2000万元的工程款也有着落了,多亏检察官火眼金睛,发现了他们通过打假官司逃债!”近日,某建设公司负责人拿着法院的再审判决书,激动地向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检察院民事检察部副主任郑礼君说。这起历经7年,由企业法定代表人伙同他人炮制上千万元债务、逃避法院执行的案件终于尘埃落定。

自造债主

企图“合法”转移财产

2015年1月,达州市某床垫厂的法定代表人雷某通过招投标与某建设公司签下1565万余元的施工合同,准备扩建厂房。没想到,当年下半年,市场情况急转直下,产品销售受阻,厂子陷入了严重的资金周转困境,雷某无力按约拨付工程进度款。

“再不付款,我们只能停工起诉!”面对建设公司多次催讨工程进度款的窘境,雷某开始担心如果被起诉,对方会申请执行,那么生产车间等财产也将被查封处置。于是,雷某开始盘算如何应对可能到来的诉讼。

“在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时,承包人有权就其承建工程的价款,通过协议折价或请求法院拍卖的方式,优先从折价款或拍卖所得价款中受偿。”一次偶然的机会,雷某从他人口中得知这一信息后,便生出一个念头——要是能在建设公司起诉之前就把生产车间提前“转移”出去,日后就算被起诉,建设公司的优先受偿权也会落空,生产车间就无法被法院执行。

于是,2016年1月,雷某串通孙某、符某、刘某虚构个人债务,以雷某名下床垫厂等公司为其个人借款提供担保,向孙某、符某、刘某借款合计900余万元,约定年利率为25%,之后又联合孙某、符某、刘某精心伪造对账结算协议、欠条等材料,准备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场“合法”转移财产的骗局就此策划完成。

施工未完

厂房已悄悄易主

2016年7月,通川区法院接连收到3份民间借贷纠纷起诉状。孙某、符某、刘某分别起诉雷某及其名下床垫厂等公司,请求法院判令雷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合计1539万余元,并由其名下床垫厂等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立案7天后,原、被告顺利达成调解协议,通川区法院出具3份民事调解书,确认雷某支付孙某、符某、刘某借款本金及利息合计1539万余元,床垫厂等公司对雷某个人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调解书生效次日,孙某等3人立即申请强制执行,随后,在雷某的“默契配合”下,双方迅速达成了“以物抵债”的执行和解协议。2016年8月,通川区法院分别作出执行裁定,将床垫厂部分在建的生产车间以1539万余元进行“以物抵债”,抵偿给了孙某、符某、刘某。

2016年12月,床垫厂生产车间扩建项目完工。经专业机构评估,该项目的建设工程款为1774万元,停工损失费为156万余元,合计1930万余元。

2017年7月,因一直未能收到工程款,某建设公司向雷某及床垫厂等公司所在地的达川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支付工程款及停工损失费。达川区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判令床垫厂支付某建设公司工程款、停工损失费共计1930万余元,某建设公司对床垫厂生产车间的折价或者拍卖价款优先受偿。

执行过程中,达川区法院查封了床垫厂的生产车间,但雷某随即向达川区法院提交了3份“以物抵债”的执行裁定书,致使某建设公司取得的胜诉判决无法执行,近2000万元债权沦为“纸上权利”。

调查核实

虚假诉讼浮出水面

2023年6月,某建设公司向通川区检察院举报雷某与孙某等3人通过虚增债务打“假官司”、经法院调解后快速达成“以物抵债”的方式,损害了其作为真实债权人的利益。

“大额现金支付却无取钱、转账记录,从立案到调解仅7天,双方当事人之间在庭审中缺乏对抗,调解结案后快速‘以物抵债’……”在针对举报内容展开初核时,通川区检察院承办检察官郑礼君发现了诸多反常细节。这些细节表明,被举报的案件绝非普通的民间借贷纠纷案,很可能存在虚假诉讼情形,郑礼君立即上报情况。通川区检察院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

鉴于案件涉及金额巨大、案情复杂,该院启动一体化办案机制,成立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联合办案组,围绕雷某与孙某、符某、刘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中的“借贷真实性”展开调查。

办案组在调阅了审判、执行卷宗后发现,庭审中,当事人对借款细节的陈述高度一致,对于一些具体场景的描述分毫不差,完全不符合常人的记忆规律,仿佛是提前排练好的“剧本”。

雷某与孙某等3人声称的1539万余元借款本息究竟是否真实存在?孙某等3人这般“倾力相助”的背后到底藏着什么猫儿腻?带着疑问,办案组立即通过寻找相关证人、分析关联案件,调取房产信息、工商登记信息及银行流水等进行外围排查,初步查明孙某系雷某名下公司的员工,刘某是雷某的多年好友,孙某和刘某都非普通债权人。

“从孙某、符某、刘某借款前后5年间在达州市各银行的流水汇总金额来看,孙某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而刘某每次进行大额现金支付明显不符合常理及交易习惯。”办案组以异常现象为突破口,从“出借能力”和“资金流向”切入,通过分析当事人的职业类别、从业履历、银行流水等信息发现了更多疑点。

“所有的疑点单独看或许存在偶然性,但叠加在一起,指向非常清晰——虚假诉讼。”办案组讨论该案时,郑礼君的分析得到成员们的认同。但在接受办案组询问时,雷某、孙某、符某、刘某等4人口径一致,坚称“借款真实”“现金交付”。

“你作为床垫厂的会计,明知企业资金链断裂,为何还要多次大额借款给老板?”“你说出借的200万元是你家里多年的积蓄,可银行流水显示你从无任何大额取款记录,这笔钱到底从何而来?”……面对办案组的一连串提问,孙某沉默许久后,心理防线终于被突破:“其实根本没有借款,我也拿不出这么多钱借给雷某,是雷某说只有通过这个办法,才能保住厂子。”

随后,刘某、符某、雷某也相继供述,交代了伪造证据、进行虚假诉讼的经过。雷某坦言:“知道建设公司有优先受偿权,就想快速通过法院调解把财产转移走。”

办案组另外查明,雷某与孙某等3人签订的虚假对账结算协议载明,他们约定的借款利率是按照年利率25%计算,3份民事调解书对此予以确认。而该利率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最高年利率,调解协议内容违反了法律规定。

督促改判

撤销原民事调解书

“在企业陷入债务危机的情况下,为逃避执行,企业法定代表人雷某与孙某等3人恶意串通,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骗取民事调解书并申请强制执行,参与分配企业财产,严重扰乱了司法秩序,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郑礼君告诉记者。

2024年3月,通川区检察院以该案系虚假诉讼、案涉民事调解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为由,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并针对法院就存在违反法律规定内容的调解协议出具民事调解书这一违法情形,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促其依法纠正。同时,鉴于雷某等4人涉嫌虚假诉讼罪,该院将相关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2024年6月,通川区法院启动再审程序,经审理后作出3份再审判决,判决撤销了3份原民事调解书,驳回孙某、符某、刘某的诉讼请求,并书面回复全部采纳检察监督意见。

今年3月,达州市公安局通川区分局对雷某等4人以涉嫌虚假诉讼罪立案侦查,并于今年5月将该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通川区检察院查明,雷某等4人通过虚假诉讼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的相关证据确实、充分,遂以涉嫌虚假诉讼罪对雷某等4人提起公诉。目前,相关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检察官说法

以虚假诉讼逃债终难得逞

本案当事人炮制的虚假诉讼,将司法程序异化为“逃债工具”,披着“合法”的外衣,以虚构法律关系、伪造证据为手段,表面上遵循立案、调解、执行的法定流程,实则是对司法权威的公然挑衅,是对公平正义的严重践踏。这种行为不仅会直接导致真实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悬空”,更透支社会对司法的信任:当本应守护正义的民事调解书、执行裁定书,沦为被执行人转移财产的“合法凭证”,司法公信力的基石便会遭到侵蚀。

本案的突破口,正是那些经不起推敲的反常细节:普通员工孙某月收入仅5000余元,却声称能拿出数百万元现金出借;大额借贷全凭口头陈述和欠条,无一笔银行转账记录;庭审中,双方当事人零对抗、调解协议在一周内迅速达成。检察机关正是抓住这些疑点,通过调取银行流水、核查不动产信息,摸清当事人经济状况,再以交叉质证突破涉案人员心理防线,最终还原了从虚构债务,到骗取调解书再到申请执行转移资产的骗局全貌,通过制发再审检察建议,成功推动法院撤销原调解书。同时,将涉嫌犯罪人员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以虚假诉讼逃债终难得逞。本案也警示社会公众,虚假诉讼绝非简单的“帮忙”,切勿因人情或小利随意签署空白文书、参与虚假借贷,一旦沦为虚假诉讼的“工具人”,不仅会留下信用污点,还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检察院 郑礼君)

来源:检察日报

(责编:马昌、温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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