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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3-14 12:3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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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中国安徽宣城
何时没有三.一五?
一年一度的三.一五国际消费者权益日自设立至今已整整过去了40年。
1962年3月15日,时任美国总统约翰·肯尼迪在美国国会发表《关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总统特别咨文》,文中首次提及著名的消费者四项权利。为此,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于1983年设立了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旨在扩大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宣传,使之在世界范围内得到重视,促进各国和地区消费者组织之间的合作与交往,在国际范围内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
在当今社会,有这个日子当然比没有好。毕竟有一个组织为消费者这个弱势群体说话,使消费者得到关注和保护;若消费者吃了亏,也有这个组织为之主持公道。实在是益处多多。
可是消费者组织对于纷繁复杂的商品社会的关注度不可能面面俱到,也难以企及所有无良厂商或无主观恶意的厂商;对于所有吃亏的消费者更不可能提供全方位的保护,于是消费者明里暗里吃亏上当之事时有发生。鉴于此,这个日子还得继续存在下去。
因为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总有一些无良厂商为了一己之私坑害消费者。什么假冒伪劣、以次充好、缺斤短两、超标添加(剂)等。
可见,要想堵住这些歪门邪道,务须从源头抓起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可是有的为当地GDP和税收计,采取掩耳盗铃办法,使得无良商品得以苟延残喘。此外,也是出于好心,有的媒体要消费者不要购买有问题商品,以免上当或受害。
于是问题就来了,消费者是否具备火眼金睛?若有,当然省心,可对某种商品立马看出有无问题,从而决定买还是不买。反之,只能听天由命。因为对于琳瑯滿目、千姿百态且令人眼花缭乱的商品,又有哪位高人能做到一眼识别有无问题?消费者既非无所不晓的百科全书,更无当场鉴别能力和条件。所以,这个组织及这个日子还有继续存在的必要。
不过平心而论,在他们存在的历史阶段,消费者总过得提心吊胆、战战兢兢,因为怕吃亏上当啊!
所以,什么时候能取消了这个组织,也没有了这个日子那该有多好!说明不良厂商没了,消费者可以放心购物了。
呜乎,何时突兀见此景,“吾庐独破受冻死亦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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