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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肉身坐佛”到底回不回得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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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27 10:45: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安徽宣城
展出的“肉身坐佛”透视图和福建“章公祖师”的照片
“肉身坐佛回归”,不必太悲观即便两个失窃文物国际公约不起作用,荷兰国内法也要求持有者对被盗文物“尽必要注意”
在发酵一段时间后,此前在欧洲巡展的“肉身坐佛”已经被我国文物部门初步确认为1995年从我国福建盗出的章公祖师像,当年的报案记录也已经找到。在这种情况下,已经可以开始立案追索。
这种跨境追索以前有过成功先例:2004年,一个国内文物犯罪集团曾在唐代贞顺皇后陵墓( 敬陵) 实施疯狂盗掘,将陵墓内一套彩绘石椁和 5 幅壁画分批盗出,并破坏了陵墓内 6 幅珍贵壁画,随后犯罪集团将石椁以100万美金倒卖走私到美国,5幅壁画也卖给了当地古董商。随后,有关部门在将犯罪集团成员抓捕后,迅速联络国际刑警组织协助开展追索文物工作。2010 年4 月,流失美国达5 年之久的珍贵文物石椁无偿追索回国,2011年壁画也从古董商处无条件追索回国。
这次成功追索,有赖于中美之间签订了与盗窃文物有关的谅解备忘录。不过,中国与目前“肉身坐佛”持有者所属国荷兰之间,并没有类似协议。并且如许多论者指出的那样,与此有关的两个国际公约:1970年《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和1995年《关于被盗或者非法出口文物的公约》——前者“不溯及既往”,后者荷兰议会还未批准。所以,确实没有办法依据这两个国际公约追索“肉身坐佛”。
然而,事情并非到此为止,正如荷兰阿姆斯特丹大学法学院研读文化遗产法的中国博士研究生刘作珍所说,“虽然两个重要国际公约不适用于荷兰这一案例,但荷兰持有者获得这尊佛像的行为应受荷兰《民法典》约束。荷兰《民法典》规定,文物获取者必须对其获取文物的行为做尽职调查,其中一个重要方面就是排除文物是被盗文物的可能性,否则其获取行为就可以不被视为善意获取。排除被盗文物方法可以通过查询被盗文物登记系统,也可以咨询有关机构。”
这个说法是正确的,荷兰《民法典》第87a条对“关于文物占有”作了明确规定,称“应当考虑取得文物时一切情况”,特别包括“自主占有人已经查阅过关于被盗文物的一切可以合理接触的登记簿,以及一切可以合理获取的信息和文件的事实,以及向一切可接触的组织咨询过的事实。”
如此看来,并不是持有者声明中说了一句“从‘一名真诚的中国艺术朋友’手上获得这尊佛像”,就可以当作佛像持有者已经做了足够的尽职调查——事实上,上世纪90年代正是我国文物因盗窃而流失的高峰期,一名“从事中国艺术品收藏近30年”的“中国早期艺术品的狂热收藏者”不大可能不知道这一点。如果该持有者明知“肉身坐佛”是赃物而占有,或者没做好尽职调查,是不能够认定为“善意获取”的。从这个角度来讲,即便去荷兰打官司追索佛像,也并非没有胜机。
那如果这个持有者真的是“善意获取”了这尊“肉身坐佛”呢?所谓“善意占有”,按荷兰《民法典》:凡占有人在取得物品所有权时相信自己为权利人,或有合理理由相信自己为权利人,即为“善意占有”。许多国家的法律都保障善意占有,目的是为了保障安全交易,让没有恶意的购买者不会蒙受损失。如果“肉身坐佛”现在的持有者有办法拿出当年在公开市场购买佛像的证明,那么就有很大几率证明这是“善意占有”,按照荷兰法律,善意占有就是合法占有,佛像原先的合法权利者——福建大田村民无法请求当前的持有者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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