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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逸梅
在“保本高收益”的承诺下,江苏苏州的林女士抵押房产凑出170万元血汗钱进行“投资”,最终却换来一场空。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一审明确将披着“投资”外衣、实则“保本不担风险”的资金往来认定为借贷关系,判决承诺方返还原告本金并支付利息。近日,该案经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依法维持原判。
2020年3月,林女士经朋友小芳介绍参与“投资项目”。小芳通过微信多次向林女士承诺,该项目“保本且收益递增”,声称“一年半即可回本”,甚至描绘了“两年后每月分红可达2万元至3万元”的诱人前景。基于对小芳的信任,林女士在2020年3月至6月间,分多次向小芳转账共计170万元,其中有130万元是林女士用房屋抵押贷款筹集的资金。
然而,约定的“高收益”从未兑现。小芳称款项已投入某物流公司用于经营,但不幸的是,该公司因经营不善,于2024年9月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林女士不仅分文收益未得,连投入的170万元本金也石沉大海。经多次催讨,她仅收到小芳支付的3500元“补偿款”。
协商无果后,林女士将小芳诉至苏州工业园区法院。她认为,她出借的这笔钱名为“投资”实为“借贷”,她请求法院判决小芳返还本金170万元及利息。小芳则坚持认为款项属于投资款,风险应由林女士自行承担。
法院经审理查明,二人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小芳曾多次向林女士作出“保本生意”“本金第一个保证”等承诺,并明确约定“一年半后可以拿钱”。同时,双方从未签订任何书面投资协议,林女士也未参与过物流公司的经营管理,更未与公司股东就风险分担、经营决策等达成合意。
法院认为,尽管案涉款项名义上是“投资”,但小芳反复作出的保本承诺,以及双方缺乏共同经营、共担风险约定的客观事实,符合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的法律特征。据此,法院一审判决小芳返还林女士本金170万元,并按年利率3.8%支付相应利息。
小芳不服提起上诉,辩称林女士系向物流公司投资,自己仅为“中转人”。苏州中院二审审理认为,案涉款项直接支付给小芳而非物流公司;小芳保本承诺明确;且在林女士催讨时,小芳从未以“投资风险”为由拒绝还款。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林女士与物流公司存在投资关系。苏州中院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法官说法】
厘清“真投资”与“假理财”边界
“借贷与投资在法律上有着本质区别,核心在于是否存在‘保本不担风险’的约定及共同经营的事实。” 承办法官表示,借贷关系中,出借人仅提供资金并收取固定收益,不参与资金使用方的经营管理,借款人需按约定还本付息,风险由借款人自行承担;而投资关系则要求当事人共享收益、共担风险,投资人通常须参与经营决策或承担经营风险,收益取决于投资项目的实际经营状况,不存在固定回报承诺。
本案中,小芳的保本承诺打破了投资风险共担的核心特征。林女士未参与公司经营,也未约定风险分担,其资金投入本质是基于保本承诺的出借,而非真正投资。
在生活中,有部分人会利用投资名义掩盖借贷实质,或通过模糊约定来规避法律责任。法官特别提醒,在参与类似经济活动时需注意:若对方承诺“保本保收益”,此类约定更可能构成借贷,应签订规范借款合同;投资必然伴随风险,切勿轻信“零风险高收益”承诺;对资金性质、收益约定等关键内容,应通过书面协议明确,保存好转账记录、沟通记录等证据,防范法律风险。
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编:马昌、温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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