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钓鱼偶遇探墓洞,邀上同伙挖古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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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昨天 13: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
蒋瑞东 陈耀武
一次普通的钓鱼活动,竟成了盗掘古墓葬犯罪的起点。日前,经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判处被告人王某等4人十年六个月至三年不等有期徒刑,各并处罚金;以盗掘古墓葬罪判处被告人贾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玉米地里的意外发现

2019年8月的一天,王某骑着电动车载着张某到某鱼塘钓鱼。抵达后,张某发现鱼塘附近玉米地的土垄上有几个圆洞,洞边的土壤松软,像刚被什么东西戳过。“这是探杆扎的吧?”有点探墓经验的王某用手指摸了摸洞壁,瞬间打消了钓鱼的念头,心中萌生贪念:“底下说不定有‘老物件’,挖出来就能换大钱!”

几天后,王某以“合伙挖宝挣钱”为由邀约张某、石某等人加入,并以“提供场地即可参与分赃”为条件,拉玉米地及鱼塘的承租人贾某入伙。随后,王某等人购置了洛阳铲、探针、矿灯等工具,正式开启盗掘活动。

首次盗掘该玉米地古墓时,王某等人挖出陶鸡、陶狗等陶器,因估值不高未带走,贾某见状将这些陶器售卖,且事后未与其他人分赃。此后,贾某未再参与盗掘活动。王某等人为了牟取更多利益,又来到荥阳市汜水镇、广武镇等地多次盗掘。盗得文物后,王某通过熟人介绍、层层转介的方式寻找文物贩子,完成交易。为规避打击,王某等人一方面通过请客吃饭、许诺分赃等方式,拉承租盗掘点周边土地的人员加入,利用他们熟悉地形的优势作掩护;另一方面四处打探古墓位置等信息,逐步构建起“探墓—盗掘—销赃”犯罪网络。然而,尽管王某等人多次盗掘,却只获利2万余元,这与他们给文物造成的不可逆破坏形成鲜明对比。

2024年3月,公安机关在王某家中将其抓获,并现场查获涉案文物。其他同案犯也陆续落网。经河南省文物建筑保护研究院鉴定,该犯罪团伙共盗掘79件一般文物,破坏11座古墓葬和1处古文化遗址。

现场勘验完善证据链条

2024年3月,上街区检察院受邀依法介入该案,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公安机关随即委托文物专家开展涉案文物鉴定等工作,并及时收集固定相关电子证据。

为全面掌握案情,2024年5月,承办检察官会同文物专家深入盗掘现场开展实地勘验,利用无人机航拍定位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位置,现场提取了洛阳铲、探针等作案工具,以及古钱币、陶罐等被盗文物。文物专家通过墓葬形制、规格和遗留物,进一步判定了墓葬的年代属性。承办检察官经现场勘验发现,王某等人挖掘深度从一两米至六七米不等,盗掘行为对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造成不可逆的破坏。

王某等人到案后供述,每次作案前,他们通过临时群聊使用暗号约定地点,并轮流接送。张某却辩称自己在两次盗掘活动中仅负责接送,未直接参与盗掘,但同案人员均指认其实际参与,供述“四人共同挖掘,把土填好就走了”“半夜给张某打电话让其开车去封土”等细节。结合讯问笔录、现场指认照片及其他证据,该院认定张某实际参与盗掘。

尽管前期取证工作取得一定进展,但该案盗掘次数多、时间跨度长、盗掘行为隐蔽,部分关键事实仍缺乏直接证据印证。为进一步夯实证据,上街区检察院针对盗掘次数、文物破坏程度等关键问题,引导公安机关继续补充侦查,完善证据链条。

分层分级处理,确保罚当其罪

2024年7月,该案被移送至上街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承办检察官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发现部分盗掘次数及文物鉴定细节仍存在疑点,证据尚不够充分。为确保准确认定犯罪事实,该院先后两次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

经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上街区检察院综合比对现场勘验记录、微信聊天数据、车辆行驶轨迹、犯罪嫌疑人供述及现场指认结果,最终构建出完整的盗掘时间线和人员参与矩阵,形成完整证据链,关键事实形成证据闭环。

承办检察官经审查认为,在该犯罪团伙中,王某负责组织安排、提供购买及制作的盗墓工具、探墓、确定盗掘古墓位置并指挥盗掘,是主犯;石某、张某、李某负责探墓、挖墓,是从犯;贾某仅在第一起盗掘古墓葬犯罪中配合其他人并出售盗掘文物获利。

“由于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是行为犯,案涉文物价值大小并不影响罪名的成立。”承办检察官说,经鉴定,该犯罪团伙盗掘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均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该院根据各犯罪嫌疑人在团伙中的具体作用,对出资购买作案工具、组织踩点的主犯王某依法从严惩处,对受雇参与挖掘的从犯石某、张某、李某酌情从轻处理,确保罪责刑相适应。同时,该院监督公安机关对上下游犯罪实施全链条打击,对仅提供墓葬位置、未实际参与盗墓和分赃的人员,认定他们情节显著轻微,不作犯罪处理;对贩卖文物的其他人员,依法另案处理。

今年4月,法院开庭审理该案。庭审中,承办检察官结合案件事实,从法律责任、社会危害等角度对王某等5人开展司法教育。法院经审理后于日前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检察日报

(责编:马昌、薄晨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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