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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发劳动者索赔误工费,能否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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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9-6 10:44: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
薄晨棣
来源:人民网小字号
超过退休年龄的老年人继续工作、劳动的情形十分常见。实践中,银发劳动者的劳动所得是否受到认可和保护?人民网梳理了一起相关案例。

案情简介

吴某驾驶小型轿车与王某驾驶的三轮电动摩托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及王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吴某、王某负事故同等责任。吴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事故发生时,王某已年满74周岁。王某诉至法院,请求吴某、某保险公司赔偿包括误工费在内的各项损失。某保险公司称,王某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误工费不应支持。

法院审理认为,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除应当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等损失外,还应当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本案事故发生时,王某虽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根据其提供的微信收入年账单、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当地村委证明、购买人证明等证据,可以认定王某发生交通事故前从事养羊、卖羊、卖羊奶等经营性生产,并获取经济收入的事实。法院结合误工时间等事实,认定应当赔偿王某误工费损失。

以案说法

法院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七十条第一款明确规定:“老年人参加劳动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超过退休年龄的人因交通事故受伤后,是否有权请求赔偿误工费,应根据是否存在因误工导致收入减少进行判断,而不能简单地以是否达到退休年龄来确定是否支持误工费。只要受害人因为侵权行为产生了误工损失,就应该赔偿,与受害人是否是超龄劳动者没有必然联系。

对于超龄劳动者的误工费损失,要根据其提供的工资收入流水、用人单位的证明等综合判断,有固定收入的,根据他实际减少情况予以认定,没有固定收入的,可以按照最近三年的平均工资收入情况确定,或者参照相近、相似行业的工资收入标准计算。

(综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整理)

(责编:马昌、邓志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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