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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客用餐后出现不适 餐厅需要担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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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8-14 13:28: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
来源:人民网
消费者在用餐后出现身体不适的症状,餐厅却不承认与自家食物有关,消费者还能获赔吗?外出就餐遇到纠纷,消费者该如何保留证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件回顾】

小李与朋友在某餐厅就餐,食用了该餐厅提供的生食生蚝等食品,共计消费416元。餐后,小李随即出现多次腹泻症状,经医院诊断为急性肠胃炎。

小李认为该餐厅销售的生蚝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导致自己生病。然而,餐厅仅能提供就餐前三个月的生蚝检测报告,且该报告并未适用即食生制和即食生食动物性水产制品的国家标准,餐厅也未对小李就餐当日的生蚝留样。

协商无果后,小李将餐厅诉至法院,要求餐厅支付餐费十倍的赔偿。餐厅辩称,小李无证据直接证明腹泻是在餐厅就餐生食生蚝引起,且同行顾客及同日其他顾客均未出现类似身体不适情况,不同意小李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食品的生产者与销售者应当对食品符合质量标准承担举证责任。餐厅所提交的检测报告适用标准不合格,且报告时间早于小李就餐时间,亦不能全面涵盖小李就餐时的食材,故不足以证明其提供的食物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小李发病时间与就餐时间接近,且符合“食物不符合卫生质量标准”可能导致的症状特征。因此,小李提供的系列证据能够形成相对完整的证据链条,符合高度盖然性标准,足以认定餐厅提供的餐饮服务存在食品安全问题。

故法院判决,小李要求餐厅赔偿十倍餐费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以案为鉴】

食品安全问题关系千家万户。然而,在实践中,消费者维权常面临举证难题。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法官宋如超表示,消费者外出就餐后身体不适或许不能及时显现,即使损害发生,消费者往往也难以证明身体受损与商家服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而餐厅作为经营者,更便于掌握和获取食品的性状、质量、销售记录、进货渠道等信息,相较于消费者更有能力、也有义务对食品安全的风险和隐患进行控制。

“通常情况下,需要消费者初步证明损害与食用食品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再转由食品生产者、销售者提供证据。若能证明其生产或销售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证明食品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则可推翻消费者的初步证明,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风险,并承担相应责任。” 宋如超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法官助理邓海霄提醒,食品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应确保制售合规、注意食品卫生,保证食材原材料渠道合法、质量合格,并严格落实食品留样,自觉规范经营行为。

消费者应增强食品安全意识,如就餐后身体不适,注意妥善保管就餐凭证、就医记录及向市场监管部门、消费者协会等部门反映情况的记录,避免商家事后推诿责任。(高清扬、实习生 杜昊璞)

(责编:薄晨棣、秦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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