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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缓刑考验期再犯罪被收监,法律威严不容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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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3 天前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


案情简介
王某因犯盗窃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在社区矫正期间,王某无视法律法规,两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并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
王某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情形”,依法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青阳县人民检察院立即对王某的违法行为开展监督审查,并向青阳县司法局发出《检察意见书》,建议其向青阳县人民法院提请撤销王某缓刑,意见被采纳。法院审查期间,王某因犯盗窃罪被提起公诉。法院在审理王某盗窃案中依法撤销王某缓刑,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一年,新罪判处拘役三个月,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


检察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   社区矫正机构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表现,依照有关规定对其实施考核奖惩。社区矫正对象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表现突出的,应当给予表扬。社区矫正对象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监督管理规定的,应当视情节依法给予训诫、警告、提请公安机关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依法提请撤销缓刑、撤销假释、对暂予监外执行的收监执行。对社区矫正对象的考核结果,可以作为认定其是否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是否严重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依据。

缓刑≠不执行。社区矫正绝非法外之地,社区矫正对象应当珍惜改过自新的机会,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自觉接受监督管理。若心存侥幸,不服从监管,将为自己触碰法律底线的行为“买单”。
                                   
来源:青阳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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