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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政府购买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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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22 14:00: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安徽

近日,宣城市司法局、市综治办、教体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下发《关于组织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进一步推进政府购买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意见》主要从四个方面推进政府购买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一是积极培育专业社团组织建设。试点建立专业的社会团体机构,组织、协调成员单位和个人,以建立帮教小组、开展社区服务、心理矫治、提供社会救助等形式,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做好监管、教育、帮扶工作,提高教育矫正质量。二是全面深化村(居)社区矫正工作站建设。积极依托村(居)社区矫正工作站,动员村主任、村委员、村民等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日常监管工作。民政部门将社区矫正工作纳入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规划,纳入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和社区公共服务综合信息平台建设内容,财政部门为村(居)民委员会落实协助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经费。三是加强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建设。比照公安辅警待遇和招聘方式,加大社区矫正协管员配备力度;建立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队伍,协助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开展社区服刑人员教育矫正、社会适应性帮扶等工作;建立一支专群结合的社区矫正志愿者队伍,有计划、分层次、多形式开展知识和技能培训提升社区矫正志愿者服务的专业化水平;加大心理矫治队伍培养力度,积极为辖区重点社区服刑人员的心理矫治以及社区服刑人员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合理利用矫正小组力量,动员村(居、社区)基层组织、单位学校、社会组织、家庭亲友积极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四是完善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基础保障。司法部门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制度,提出政府购买社区矫正服务具体实施方案;财政部门将政府购买服务参与社区矫正工作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人社部门为符合条件的社区服刑人员落实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并落实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政策;教育部门协调学校接纳未完成义务教育的适龄社区服刑人员入学并完成义务教育;民政部门对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确实需要救助的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及时予以临时救助。

《意见》要求,各县市区按照社会组织参与社区矫正非执法类活动的购买服务原则,积极推进政府购买社会服务参与社区矫正教育学习、社区服务、上门走访、心理矫治、日常帮教、社会帮扶等项目,健全完善绩效考评机制,指导督促承接机构履行职责,切实加强对项目的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提升社区矫正相关社会组织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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